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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皮*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7月在外打工相识,2005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2008年5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0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皮甲。2009年被告与我分开打工,同年7月份,我接被告回家,被告不跟我回家。同年农历12月上旬,被告回来后,中旬又独自离家出走。至今5年多与家中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分割,无共同债务承担。

原告皮*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适格主体。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30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供的证据1-2系公安民政部门的合法有效证件,本院予以确认。

经举证、认证,及本院调查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皮*与被告胡某某于2004年7月在外打工时自由恋爱相识,2005年12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10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皮甲,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08年5月3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09年农历12月中旬,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皮*以被告与家中断绝联系,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5年举行婚礼后,于2008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9年农历12月,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近6年,杳无音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皮甲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为了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因被告未到庭,对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无法查明,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皮*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小孩皮甲由原告皮*抚养至成年,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享有探望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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