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罗某某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被告在婚后多次殴打我,2014年6月,被告还因为殴打我将我致伤被公安机关拘留,我为此损失3万余元。自被告被拘留后,我们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相互没有任何联系。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与被告结婚的事实。

3、报警回执、行政拘留告知书,鉴定书、医疗费及单位证明。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辩称,我们在经人介绍后,原告及收受了被告彩礼,并且在被告一再催促下,原告才同意结婚,但原告在婚后却有意回避被告,才导致夫妻间聚少离多的事实。2014年正月,因原告对被告进行侮辱,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相互都受伤。被告为结婚向亲戚朋友借款十多万才满足原告的要求谁知原告在收到彩礼后就提出离婚。原告的行为实际上是借结婚骗取钱财。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检查要求离婚,必须返还我为结婚的全部费用,并皮带秤我的经济损失。

被告罗某某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主体资格。

2、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以证明原、被告因琐事相互殴打的的事实。

3、法医活体检验回执。以证明在打架过程中被告受伤的事实。

4原、被告QQ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的事实。

5、关刀镇新建村委会证明。内容为罗某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结婚婚花费十多万。

6、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与证据5基本一致。

7、被告父亲残疾证复印件。

8、被告母亲病历。

被告提交上述证据以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

9、彩礼清单。以证明被告为结婚的花费情况。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时对证据1、2无异议;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其待证目的。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质证时对证据1、2、4无异议;提出不清楚证据3、7、8的情况;对证据5、6、9有异议,提出被告为结婚没有花十多万,提出彩礼清单部分不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4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质证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原告所举证据3只能能够证明原告受伤的情况,但不能单独证明原告的待证目的,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3中的公文书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的待证目的不予认定;被告所举证据3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具的行政公文,能够证明被告的待证目的,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5、6、9有异议,提出彩礼清单部分不实,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为结婚花彩礼情况与其举证不符,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所举证据7、8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认证,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2012年农历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为此,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诉讼来院,要求和被告罗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虽然是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但原、被告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合法有效。虽然原、被告在婚后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存在隔阂,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夫妻感情一定会得到改善。本案经调解和好未果,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湖北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