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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