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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21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脾气内向,原告无法与其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婚后有一女儿,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已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4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王某某。2015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仍有和好的基础与可能,且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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