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汪*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我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2007年2月6日在崇阳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未尽到义务,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我在外打工持家,对家庭及孩子均尽到应尽的义务。两人虽有发生吵闹,但是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为了小孩有利成长,保持家庭完整,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原告汪*与被告黄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2月6日在崇阳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发生矛盾,加上原、被告分隔两地在外打工,聚少离多。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本应相互体谅,但原、被告均未采取正确方式方法,共同努力化解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双方均有过错,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汪*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