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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原、被告在外务工相识恋爱,2009年10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原告在怀孕期间发现被告吸毒,就提出离婚,但被告保证以后决不再吸,原告考虑到孩子,就原谅了被告。但被告屡教不改且游手好闲,家庭生活费用全靠原告外出务工赚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中关于两人相识、恋爱、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被告尽了家庭义务。原来吸毒属实,但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再吸。2014年3月,其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心情不好,与朋友在外面玩复吸了一点毒,为逃避公安局的打击被告逃跑过程中摔断了腿,两人自此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早已戒掉毒瘾,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如果万一要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0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日生育儿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被告吸毒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3月,被告吸毒时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逃跑过程中不慎摔伤,治疗花费数万元,夫妻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0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虽因被告吸毒引发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审理中被告对自己曾经吸毒的行为表示悔恨,表示决不再吸。希望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彻底戒掉毒瘾,与原告共创幸福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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