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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孙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未在本案立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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