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未在本案立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周*与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甲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