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甲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2014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2日登记结婚。现原告已怀孕7个月。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加之被告性格怪异,大小事情全部听其父母的,在怀孕期间也对其打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汪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与被告汪*经人介绍于2014年6月相识,201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现怀孕8个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不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应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现原告已怀孕8个月,原、被告更应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汪某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