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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某某诉称,2013年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曾于2015年4月24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互不联系,并持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丁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A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A2、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13年6月24日登记结婚。

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15年4月24日起诉与原告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卢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丁某某、卢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6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2015年4月24日,卢某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某某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丁某某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并持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1月16日,丁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卢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理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但被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并持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双方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清,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某某与卢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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