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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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