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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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