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甲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雄诉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冉*与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