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庭外自行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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