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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庭外自行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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