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荣*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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