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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雷*诉被告简*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雷*以起诉后才发现被告简*的户籍已迁往恩施市太阳河乡白果树村天鹅池组8号,建始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雷*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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