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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