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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李*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毕某某申请再审提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彩礼、首饰和茶钱都是李*所赠与,不应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李*及其家人多次诽谤再审申请人,严重侵犯和损毁了再审申请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提交意见: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毕某某返还彩礼等物品符合法律的规定。2.在与毕某某登记结婚后,未共同创造财富,没有任何积蓄,现在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依据。3.毕某某歪曲事实,提出赔偿要求于法无据。恳请依法驳回毕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嫁风俗,婚前女方索要彩礼等物品、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均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共同生活。李*与毕某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但婚后双方均未履行夫妻义务,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因此,在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毕某某应酌情返还彩礼。李*、毕某某办酒席时所收的茶钱,是新人向前来道贺的亲属倒茶,亲属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表示祝福,这应属于亲属对新人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婚宴时所收的茶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后,由毕某某返还给李*。双方因结婚时间很短,而李*的工资又较低,除了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后,尚无证据证明其还有结余。因此,毕某某要求对工资予以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毕某某提出李*及其家人多次对其诽谤,严重的侵犯和损毁了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毕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毕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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