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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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