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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