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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