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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