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覃某某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覃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金6万元。被执行人覃某某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覃某某自2015年起,每年的7月31日前向知情者显然刘某某支付1万元至付齐7万元止。但被执行人覃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覃某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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