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子女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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