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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彭**(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胥剑锋、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经常以种种借口与原告争吵,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对婚姻不忠,有婚外情的行为。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及被告的家人协商,但被告的父母对原告恶语相向,被告的父亲甚至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和心理,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小孩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成(不含教育、医疗费用);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小孩现在年龄尚小,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而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十年且生育了一子,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两年来,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而产生摩擦,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外遇,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尚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龚*要求与被告彭*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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