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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