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李*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娄*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