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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