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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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