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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