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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