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原告张某某本院定于2016年1月11日上午9点时在本院镇头法庭开庭,开庭当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应当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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