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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甲与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甲诉被告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甲、被告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程*乙,现已成年。婚后,因感情不好,于2012年12月14日被告曾起诉离婚,后被告撤诉。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多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建房屋一栋,总价值叁拾万元;3、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言*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已经结婚多年,婚生子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为了婚生子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患有宫颈癌,劳动能力也不强,需要原告的照顾。

原告程*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程*甲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言*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及2011年11月23日株洲市**道办事处井龙社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2011)株**一初字第98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协议离婚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4、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5、门诊病历资料复印件三份、株洲市湘安司法鉴定中心法临检(2008)第1983号法医学鉴定书复印件一份、原告程*甲1998年6月9日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一张及原告程*甲1999年6月24日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原告方存在过错。

6、株洲市妇幼保健院病历记录、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张、湖南中医**属第一医院、湖南**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张,拟证明被告患有宫颈癌,需要原告的照顾。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证据1、2、4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五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具备证据效力,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有异议,认为当时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想以此来改变从而维系原、被告的婚姻。本院认为从该组证据看原、被告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但原、被告并未实质办理离婚,被告曾起诉过离婚,但被告又撤回了起诉,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5,原告认为曾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打牌打过被告,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对证据6,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患有宫颈高分化鳞癌IB期。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经过两年左右的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程**。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加之双方未能进行有效交流、沟通,双方逐渐产生隔阂。被告曾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2年5月7日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原告位于株洲市石峰区井龙村赵家塘组农村宅基地上建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言*被诊断患有宫颈高分化鳞癌IB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初期,双方建立和培养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且共同育有一子。虽在后来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对双方感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被告2011年12月起诉原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只要原、被告双方在面对隔阂与矛盾时,以家庭为重,彼此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体谅、相互包容,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希望特别是被告被诊断为宫颈高分化鳞癌IB期,更需要原告的关心与照顾。至于原告提出已与被告分居多年,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庭审中亦陈述原、被告经常有联系,被告愿意与原告维系夫妻感情,经营家庭。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程*甲与被告言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程*甲与被告言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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