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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此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宋*于2015年12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现原告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撤诉处理。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宋*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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