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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