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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