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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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