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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蒋*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应某、第三人蒋*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原告罗*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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