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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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