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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