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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