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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郭某某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郭某某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郭某某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来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的有关手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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