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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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