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宾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何某某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与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新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某某与何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