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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