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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