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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