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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甲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甲诉称:原、被告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钱某乙出生。由于原、被告均系第二次婚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既不尊老也不爱幼,更不相夫教子,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家庭纠纷。所以一直夫妻关系非常恶劣,这对于没有感情的家庭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严重影响着双方的身心健康。自2013年10月起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女儿钱某乙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认为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分居多年,加之原、被告性格严重不合,以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之女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称感情破裂,分居多年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两人都是再婚,原、被告年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和睦,在长沙生活期间,一直是原告的父母帮我们带小孩,原告的父母希望把小孩带到武汉,被告也愿意到武汉发展。2014年至2015年小孩与原告的父母和原告在武汉,被告会经常看望,原告也会带小孩到长沙来,现在被告也调动到武汉工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钱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10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齐心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通过网络相识后经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加交流与沟通,让小孩能在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里健康成长。原告要求离婚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钱某甲要求与被告刘*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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