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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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