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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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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