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晏*与周*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晏*与周*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晏*从被执行人周*住所处将法院判决归申请执行人晏*所有的创维彩电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实木床两张、席梦思床垫两张、沙发一条搬走,太阳能热水器由于暂时无法拆卸,申请执行人晏*将改日请专业人士拆卸,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交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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