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喻*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喻*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罗*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骆*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晏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