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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喻*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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