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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1月25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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