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被告的答辩要点:双方夫妻关系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案相关情况
一、登记结婚时间:2013年8月8日。
二、子女生育情况:2014年4月26日生育女儿胡某某。
三、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四、共同财产:原告婚前购置了位于龙岗中XXX城X区1栋X单元19B的房屋一套,双方确认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
五、原告的离婚理由:性格不合,交流少。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时间不长,婚后双方性格磨合不充分,对夫妻关系有一定影响,但当事人婚后并无大的矛盾发生,双方均应正视现实,加强沟通,不宜动辄以离婚来解决矛盾,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